石油储备应立法先行
作者/来源:中国化工报 日期: 2015-07-03 点击率:338
国家石油储备的目的在于应对大规模突发性的石油供应中断,属于战略性的应急储备,由中央政府集中统一监管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建立石油储备的共同经验是“立法先行”,即先颁布法律或行政法令,再依法建立和完善储备体系。截至2010年底,我国战略石油储备量达到1.78亿桶,这与国际能源署提出的建立相当于上年90天进口量应急储备的目标,还差54天的储备量。之所以进展比较缓慢,主要障碍就是国家石油储备立法严重滞后、无法可依,由此导致储备责任主体单一,储备体制机制不顺,储备行为不规范。
基于美、英、法、德、日等国早已建立起完备的石油储备体系,以及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建立国家石油储备的实践探索,笔者认为国家石油储备立法条件已完全具备。但目前我国国家石油储备建设处于初始阶段,法律体系和储备模式仍在探索之中,存在着国家石油储备责任主体偏窄、政府战略储备管理沿袭计划经济老套路、投资来源渠道单一、企业义务储备缺乏政策扶持、国家石油储备尚....
